日立電梯上海分公司被罰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嘉處〔2022〕142022000176號)顯示,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被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2萬元。
根據群眾舉報,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電梯超時救援解困的嫌疑。經批準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系嘉定區海波路1155弄保利云上居住小區的電梯的維保單位,該小區共有28臺電梯。2022年1月26日,該小區內13號樓發生電梯困人事故。該設備使用單位:上海建劭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劭置業);檢驗機構: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下次檢驗日期:2022年5月。上述設備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單位委托保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保利物業)負責。
2022年1月26號20:59,小區監控中心接到業主的對講電話,稱有乘客被困在13號樓電梯內,請求救援解困。21:01保利物業工程領班袁航撥通了當事人單位現場維保員黃保華電話,告知有人被困,請求施救。保利物業客服吳雪得到消息以后于21:05也撥打了日立電梯客服4008308333的客服電話,告知被困情況,請求施救。黃保華接到電話后于21:38趕到現場,展開施救。最終于21:44成功解救出被困在二樓和三樓樓層之間的乘客兩名。事后,當事人和保利物業都對被困人員進行了安撫和道歉,當事人及時排查了故障原因,并修復了電梯。當事人事后又調整了維保員的布點,確保及時維修和施救。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規定,構成了超時救援解困的行為。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貳(2)萬圓整。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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